分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科联(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发展的需要,维护本院各地分院或分中心的工作和管理秩序,根据本院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院分院或分中心,是指本院在中国各地设立的分院及国际教育中心。
第三条 本院分院或分中心依照本办法设立,可以从事与本院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国际教育、职业教育及基础教育市场业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本院分院或分中心不得从事与本院章程规定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未经本院批准,不得设立下属机构。
第二章 分院或分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分院或分中心,必须向本院提出申请,接受本院相关审核,获得许可后,方可筹备成立。
第六条 申请成立本院分院或分中心,必须认同并严格遵守本院的所有规章制度,接受本院的审核与监督。
第七条 设立本院分院或分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设立本院分院或分中心资格要求;
2、具备有效管理分院或分中心的条件和能力;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在本院规定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的能力;
4、具备完成本院所下达的工作任务的能力;
5、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
6、分院或分中心所有组成人员,均无任何不良记录及任何不良案底。
第八条 各分院或分中心不得私自设立下属机构,具有设置下属分支机构条件的,在本地设立下属二级分支机构,需以书面申请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通过审批且得到本院书面答复后,方可筹备设立。
第九条 各分院或分中心所有人员(含编外人员)详细情况,均需报本院备案;工作过程中人员发生变动的,需及时上报本院备案。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本院分院或分中心,须向本院书面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本院分院或分中心的理由;
2、设立本院分院或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
3、分院或分中心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
4、分院或分中心预计完成的业务目标;
5、出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院或分中心人员名单及其详细真实的个人资料。
第十一条 分院或分中心审批过程中,筹备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以该分院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的,一经查实,本院有权随时无条件取消其分院资格。
第十二条 分院或分中心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凡被发现有任何违规行为者,本院均有权随时无条件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分院或分中心在以本院分院或分中心名义开展活动前,必须将详细活动内容以书面形式上报本院备案,接受本院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分院或分中心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以本院及分院或分中心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其个人承担;本院同时将问责其所在分院或分中心,造成不良后果的,本院有权随时无条件撤销该分院或分中心。
第十五条 分院或分中心人员、办公地址、联络方式等有所变动,须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本院,并说明变动理由。
第十六条 本院每年对各分院审核一次,各分院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欺瞒、隐藏;对存在问题的分院将令其定期整改。
第十七条 各分院或分中心须定期向本院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接受本院审查监督。
第十八条 各分院或分中心因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其分院资格的,本院有权在相关网站及媒体发布相关消息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分院或分中心未经本院批准,私自设立下属分支机构的,一经发现,本院有权无条件取消其分院或分中心资格,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分院或分中心承担。
第二十条 分院或分中心及其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切后果由其分院或分中心或个人承担,必须依法接受法律处罚,本院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将随着工作开展的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院院长办公室。
教科联(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
2021年1月1日